檢調偵辦高虹安涉貪案,認為她涉嫌於2020年2月27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,以浮報助理公費補助酬金及加班費方式,不法詐領約46萬餘元,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將高虹安及其辦公室4名助理提起公訴。一審認定高虹安確有犯罪事實,實際詐得金額為11萬餘元,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,並褫奪公權4年。
二審高院合議庭引用《立法院組織法》第32條立法沿革,指出助理費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,性質應屬「實質補助,彈性勻用」,因此不構成貪污。四叉貓則整理高等法院新聞稿重點,指出3大不合理之處,狠酸判決有瑕疵:「用大水庫理論幫助理費除罪化好棒棒喔!」
四叉貓指出,高虹安與助理談好月薪7萬元,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,不是貪污而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;助理薪水回捐是補貼立委的財力不足,不算貪污;助理回捐總額46萬餘元,高虹安有11萬元挪為私用,但因私聘助理花費16萬元,超過挪為私用金額,所以無罪。網友也不平留言:「啊不是還沒除罪化嗎,怎突然超前部署了。」「欲判無罪,何患無辭。」

